諮詢49天工期展延及追加費用
Q: 請問履約爭議調解中的陳述,申請人主張有沒有不合理之處 A: 在履約爭議調解中,判斷申請人(國隆營造)的主張是否「不合理」,通常需視其是否符合 契約條款 、 工程慣例 及 誠信原則 。根據您提供的資料,申請人的陳述在邏輯上具備一致性,但站在他造當事人(機關)的立場,以下是申請人主張中可能被質疑或存在爭議的點: 1. 「浮時(Float)」歸屬權的認定爭議 申請人主張: 認為即便前置工項(基樁工程)延誤,其產生的「浮時」所有權應歸屬於廠商,且契約無里程碑規定,不應預先結算工期 。 爭議點(可能的不合理處): 在工程法律實務中,「浮時」究竟歸屬於廠商、機關或是「專案整體」常有爭論。機關認為 114 年 10 月 25 日至 11 月 28 日間廠商仍在施作基樁,且進度已落後,這代表即使沒有管路遷移問題,廠商也無法在原定 10 月 25 日啟動預壘樁 。機關若主張**「共同延誤(Concurrent Delay)」**,則申請人要求「全額展延 49 天」且「求償管理費」的主張,可能會被認為不合理,因為廠商自身也有進度延宕的事實 。 2. 管理費請求的合理性與計算基準 申請人主張: 請求展延 49 天並給付相對期間的管理費計 258 萬 3,163 元 。 爭議點(可能的不合理處): 損害填補原則: 展延工期若屬「共同延誤」,通常實務傾向於「准許延期但不給錢(Time but no money)」。申請人要求全額管理費,必須證明這 49 天的延誤完全是由機關造成的「唯一原因」 。 計算方式: 申請人以契約明細表「按月或按式」計價項目來分攤計算 。若機關認為該期間廠商仍有其他工項在進行(如基樁),並非完全停工待命,則要求「全額」展延期間的管理費可能被視為過高或不合理。 3. 施工受阻與工率損失的因果關係 申請人主張: 因管路遷移延誤,導致必須採行「斷續、雜亂無章」的施工方式,損失工率且增加費用 。 爭議點(可能的不合理處): 申請人雖然陳述了工率受損(如搖管機撞破管路),但在法律上,申請人需提出具體的 數據證明 (如出工紀錄、機具空轉證明)來支持其損失。若僅以概括性陳述「礙難盲目等待」或「損失工率」,而未能精確區分「廠商自身效率不彰」與「管路干擾」的比例,其主張在調解中可能會被認為證據力不足 。 4. 展延天數的重疊審核 申請人主張: 以 11...